永康注册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区别

更新时间:2020-11-127次浏览| 信息编号:z598545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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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公司*pany)是指在业务、资金、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。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,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。下面小编给大家讲下分公司的法律地位。
  如何界定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公司管理者比较犯难的问题,实务中,许多管理者甚至无法辨别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异。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,管理者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:
  1. 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。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,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;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,无独立的财产,对外开展业务,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  2. 分公司在公司纠纷中可以作为原告和被告,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,可先以分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,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总公司的财产。当然,也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。
  3. 如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、撤销,起诉时,应以其总公司为被告,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。
 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,可能是出于开拓公司业务的需要,也可能是出于公司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。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业务场所和办事机构,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,具有与总公司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,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,但是,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,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,也就是说,在法律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。

  1.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,它除了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,各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股东(大)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。
  2.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,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,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,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。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,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,而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。
  3. 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,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  既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有众多的分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呢?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四十条对《民诉法》第四十九条的“其他组织”作了进一步的解释:“其他组织”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。即: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就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。若涉诉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、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,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。
 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
  1、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;
  2、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,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,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。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,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。
  3、分公司不是公司,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,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。
  4、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没有自己的章程,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;
  5、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,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。
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,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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